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GB/T 33855-2017
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
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maternal and infant health care service place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
2017年9月1日实施
1、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母保健服务机构及其经营场所的术语、定义、分类、基本要求、基础设施,以及场所人员管理、服务提供、专业技术、文件和记录、检查与服务质量评价、不合格服务的处置服务改进、争议和投诉提出通用规范。
本标准适用于为顾客提供非医疗性服务的母保健服务机构及其场所,包括场所的设、环境、卫生、服务、安全等方面的通用要求。
本标准可作为母晏保健服务质量合格评定的参考依据。
2、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,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30443保健服务通用要求
GB/T30444保健服务业分类
3、术语和定义
GB/T30443、GB/T3044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
母保健服务 maternal and infant health care service
在机构及其经营场所内,由技能人员为备孕者、母要群体提供的,以优生优育、增强体质、恢复体能、促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专项技术保健服务。
3.2
母婴保健服务场所 maternal and infant health care service place
提供母婴保健服务机构的经营场所。
3.3
不合格服务 unqualified service
未满足规定要求的母晏保健服务。
3.4
检查 inspection
机构内部针对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的日常检查和巡视活动。
4、分类
4.1
服务种类按服务对象所处阶段可分为:
备孕保健:针对准备怀孕的人群进行的保健服务,如健康检查、生活方式指导等;
孕期保健:针对孕妇及胎儿进行的保健服务,如保健按摩、运动健身、胎教等;
产后保健:针对产妇进行的保健服务,如会阴护理、乳房护理、母乳养、产后运动、营养干预(月子餐)等;
婴幼儿保健:针对婴幼儿进行的保健服务,如脐带护理、臀部护理、呛奶护理、新生儿沐浴、婴儿抚触、婴儿游泳、婴儿感知觉早教、小儿推拿等;
其他。
4.2
技能人员按专业与级别可分为:
技能管理人员,如护理长、主管护理长等;
专业技能人员,如泌乳指导师、理疗师、营养师、心理咨询师、早教师、健康咨询师、泳疗虾、中医师、儿科医生及护士等;
一般技能人员,如护理师(初级护理师、中级护理师和高级护理师)、育婴师(初级育婴师、中级育婴师和高级育婴师)等。
4.3
机构及其经营场所按主营业务有多种形式,如月子会所、产后瘦身中心、早教机构、婴儿游泳馆、小儿推拿馆、用户俱乐部等。
5、场所基本要求
5.1
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,且机构及其经营场所应具备合法、有效的经营资质,经营范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5.2
机构应建立可体现管理活动的组织结构图,明确各项活动的管理职责。
5.3
机构应对服务作出公开承诺。不应进行虚假宣传,误导顾客。
5.4
机构应建立风险管控方案,内容至少应涵盖:可能的风险、防范的措施、出现异常的处理、保证顾客有效识别的措施,并应定期演练。
5.5
对于提供住宿的机构及其服务场所,应实施24h值班制,以确保服务安全。
5.6机构应加强对外合作的管理,制定文件化规定,定期监督工作,保存相关记录。
6、场所基础设施
6.1
设备设施
6.1.1 机构及其经营场所应提供能满足母保健服务的设备设施。
6.1.2 经营场所应划分接待区、服务区、卫生区、配餐区(适用时)等功能区域,不同功能区域应标识明确。
6.1.3 经营场所结构与布局应符合消防要求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。
6.1.4 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用于公共区域监控的设备设施。
6.1.5 经营场所应有备用照明设备或光源。
6.1.6 机构应配备专业维护人员,并按照要求维护保养相关设备设施。
6.2
用品器具
6.2.1 机构及其经营场所应规定用品器具管理要求。
6.2.2 用品器具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要求,不应使用假冒伪劣产品。
6.2.3 用品器具应标识、定期检查;用品器具应清洁和消毒,并保存相关记录。
6.2.4 经营场所应对已消毒未使用、回收后可循环使用及使用后废弃的用品器具隔离存放并标识。
6.2.5 机构应配备专业维护人员定期维护保养用品器具,确保状态良好。